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执保2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河淳口镇***向东组349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湖南顺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银座2003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9986408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湖南顺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湖南顺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保全人名下150000元的等值财产。经查,被保全人湖南顺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南顺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