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11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顺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银座20038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七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顺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6执1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