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湖南顺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银座2003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9986408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顺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顺亿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43236.64元,且申请人执行人同意再行给被执行人湖南顺亿建设有限公司一定的履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门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6执1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