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兴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兴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25民初1195号之一
原告:惠州市兴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马安镇新乐工业区广汕路边兴牧大厦四楼。
法定代理人:叶新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毕华,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萍,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498号1栋2单元702室。
法定代表人:邓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公司员工。
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雄,公司员工。
原告惠州市兴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兴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923.45元减半收取7961.45元,原告惠州市兴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日成
人民陪审员  赖泽源
人民陪审员  吴小灵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