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6民初1601号
原告:XX城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城县瑞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城县。
法定代表人:鱼相联,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城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城县瑞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城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城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城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城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宏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