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剑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23民初1356号之一 原告:剑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王河镇南华街7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阁县武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剑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剑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剑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利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