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4560号 原告:北京京润瑞阳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农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陕西省咸阳市**示范区楼。 原告北京京润瑞阳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京润瑞阳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北京京润瑞阳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京润瑞阳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 熙 书 记 员 刘 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