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扶风县晨鑫苗木专业合作社与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扶风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4民初2242号 原告扶风县晨鑫苗木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3243054112738。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大同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94310759T。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82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嫁***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扶风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3240160086721。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新区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风县晨鑫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扶风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扶风县晨鑫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12月11已于案外人陕西带路这建设有限公司就扶风县浪店至***路改造项目中的绿化工程款已私下达成协议。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风县晨鑫苗木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扶风县晨鑫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