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524执保224号
陕西中贯通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陕西中贯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陕西中贯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4)陕0524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并冻结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2974.4元,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于2024年4月18日对被保全人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52974.4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5297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524执保22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4月18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