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6136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石(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石(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