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崇德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7栋501、502,组织机构代码73629586-8。
法定代表人:王长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32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合计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存款余额较小,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