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聚一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执2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3层西部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36549482。
法定代表人:谢兰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锦朝,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娟,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聚一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城厢镇南郊海运堤路8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10A68F。
法定代表人:范伟程。
申请执行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聚一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8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聚一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费2963841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755334.86元(暂算至2021年9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7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9369元,由被告**聚一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负担的公告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聚一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393751.96元(具体以申请执行书为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2年8月5日、2022年10月14日期间,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的银行账户,仅零星存款且被另案冻结。除此之外,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通达海系统查询关联案件,显示**聚一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案号为(2022)苏0585执1543号,2022年8月结案,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2022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23年1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8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罗红星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钱 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澄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