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固乔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3651号
原告:厦门固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徐华生,经理。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被告: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谢兰芳,董事长。
原告厦门固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厦门固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固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固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厦门固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佳欣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一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