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谢兰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泽,男,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10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为维护冷不丁(网址:lengbuding.com/net)网站的正常访问,在被上诉人处购买了一台云服务器,并将lengbuding.com/net的备案接入(备案号:京I**备09080698号)转移到腾讯云平台,经过上诉人多年的辛苦劳作,lengbuding.com已被百度收录一千九百多条信息。在服务器购买时间到期后,上诉人于2021年7月7日在腾讯云将云服务器续费3年,并分别于2021年7月22日升配和续费了两块云数据硬盘。多年来网站一直访问良好。上诉人于2022年2月25日接被上诉人电话,其称要确认域名信息,上诉人无法确认该电话是否是诈骗电话,提示被上诉人确认信息请通过站内信确认。此后再未接到任何该电话号码拨打。上诉人于2022年2月28日接到被上诉人站内信整改通知,以电话未接通为由给予域名信息确认不通过。上诉人于2022年3月1日接工业和信息化部短信通知,冷不丁网站备案已被注销收回,详情请咨询接入服务提供商即被上诉人。同日被上诉人关闭上诉人冷不丁网站的访问权限。上诉人认为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上诉人冷不丁网站备案被注销,给冷不丁网站造成毁灭性打击,上诉人所购买被上诉人的云服务器,云硬盘亦无存在必要,同时给上诉人过去几年的劳动成果带来全面否定。上诉人于2022年3月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出具裁定书,根据被上诉人提出意见,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所依据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服务协议显失公平。被上诉人所依据的网站服务协议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协议,上诉人、被上诉人、标的物均在北京,被上诉人利用自身优势指定签订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协议显失公平。针对一审裁定所依据协议的管辖条款,被上诉人未尽到提醒上诉人的义务。被上诉人所依据的协议第十二条管辖权约定,该条款为格式合同条款,在众多条款中并无特别区别,且该条款位于众多条款的后面。被上诉人并没有采用特别明显的方式提示过上诉人该条款。注册协议已被多次修改,无法确定原签署协议的具体内容。被上诉人所依据的服务协议,是被上诉人网站上发布的制式协议,根据协议版本号显示为2019年11月版,协议最近更新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上诉人注册使用被上诉人服务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原注册协议签订地是否指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无从查起。综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一审裁定所依据的服务协议和管辖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未尽提醒义务的情况。如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一审裁定所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腾讯云产品服务等级协议》《腾讯云服务协议》(该证据第9页开始)。该协议第12.1条、第12.3条用黑体加粗字体、加下划线的方式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的管辖条款:“本协议的签订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该证据第17页)。上述协议是腾讯云用户使用腾讯云服务签订的协议,上诉人提供上述协议作为证据,也证明其对这一事实以及相关协议的内容均有了解知晓。该协议合法有效,相关管辖条款采取了黑体加粗、加下划线的方式与其他条款相区别,以特别提示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服务用户,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显失公平的情况,也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未尽到提醒的义务。至于上诉人提到的之所以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南山区:首先,该条款是被上诉人针对所有使用腾讯云服务的用户约定的条款,并不是针对上诉人进行的单独约定,也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被上诉人虽注册登记地在北京,但部分业务的运营、人员办公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例如腾讯云官方网站(cloud.tencent.com)的备案单位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办公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因此,腾讯云相关服务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合理合法。二、一审裁定所依据的服务协议版本适用于本案。上诉人提到的“服务协议已多次修改,无法确定原签署协议的内容”。基于网络的复杂性、时效性以及多样性等特点,网络服务协议及规则可能会进行修改和重新约定,但常规性的条款通常并不会也不需要进行修改。同时,我们注意到,上诉人提供了2019年11月的服务协议版本作为证据,相关纠纷发生的时间集中于2021年和2022年初。该版本第3.5条明确约定:“基于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复杂性、高效性等特性及监管要求、政策调整等原因,您同意腾讯云可以不时对本协议以及腾讯云的相关服务规则进行调整,并通过网站公告、邮件通知、短信通知、系统消息、站内信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予以公布;若您在调整后继续使用腾讯云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内容”。因此,该协议相关条款和内容适用于本案相关纠纷,相关管辖条款同样适用。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腾讯云服务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内容,对于双方因履行云服务协议产生的争议,应由协议签订地深圳市南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上述协议内容以特殊字体显示,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内容有效并无不妥。二审中,上诉人虽另行提供了不同内容版本的服务协议,但因该份协议系自网上第三人处获取,证明力较为有限,在证据效力上也难以推翻上诉人在一审中自行提供的协议内容,因此,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万颖颖
书 记 员 刘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