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与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民初2930号
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对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京0491民初293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裁定书中“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院4号楼2层2022。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