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3288号
原告:汇信金服(厦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港北路31号5层F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3层西部3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汇信金服(厦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2023年3月28日,原告汇信金服(厦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汇信金服(厦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信金服(厦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