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24执3843号
刘某某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2021)陕0824执384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4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运输费84445元,诉讼费956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本案案件款84445元、执行费1167元、诉讼费956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24执38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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