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利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4578号
 
原告:曹利波,男性,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俊峰
本院在审理曹利波与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利波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利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曹利波负担。
 
 
审 判 员 艾 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靖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