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02执保15号
**、榆林市儒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儒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02民初91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榆林市儒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被告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7411.75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2022)陕0802民初918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申请人榆林市儒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被告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7411.7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02执保15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3年1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