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民初5034号 原告: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1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榆林市榆阳区新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68年7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告:***,男,生于1965年2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告:***,男,生于1982年2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原告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