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632号
原告: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55号楼。
法定代表人:童红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33号南宁澳门街4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祥,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被告:***,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祥(***之夫),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原告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安特公司)与被告广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安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祥、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安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公司、***向融安特公司支付合同款129557.9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9557.9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2日,融安特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就玉林市地税局综合档案库房采购项目签订《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融安特公司向**公司提供低噪音横流冷却塔设备及安装,合同价款647789.6元。合同签订后,融安特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而**公司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截至融安特公司起诉时止,**公司仍有129557.92元合同款未支付给融安特公司。为了维护己方权益,融安特公司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融安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请求法院判令依法驳回融安特公司提出的全部请求;融安特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融安特公司退还未履行的软件定制开发费用323894.8元;融安特公司支付由第三方对《销售合同》进行样式检测费用64000元。融安特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于2017年10月22日所签订的《销售合同》中,2/34页码中“备注1:本项目报价包含设备、安装、调试、培训及税金费用、强弱电布线及软件定制开发,不含数据迁移、导入导出费用。”融安特公司未履行软件定制开发,且已经收取了**公司的相关费用323894.8元,理应退还。《销售合同》同页记载:“(3)项目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计129557.98元。”融安特公司未履行软件定制开发,**公司理应不支付该款项。融安特公司未能按照《销售合同》完成约定项目,玉林地方税务局请第三方公司进行样式检测,检测费64000元,已在**公司项目款中直接扣除,故融安特公司理当承担该项费用。因融安特公司在履行《销售合同》过程中频繁变更负责人,经常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项目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及事情**公司都无法得到保障。综上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融安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辩称,同**公司辩称。2016年10月***将**公司全部事务都委托给周玉祥,不再负责**公司任何事务,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2日,融安特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法定代表人***),签订《销售合同》,项目名称为玉林市地税局综合档案库房采购项目。融安特公司与**公司提交了不同的合同文本,不同之处如下:
融安特公司向本院提交合同文本载明:《销售合同》约定,“一、合同标的。详见附件一。备注1:本项目报价包含设备、安装、调试、培训及税金费用、不含强弱电布线及软件定制开发、数据迁移、导入导出费用……三、交付时间及地点。1.交货时间:2017年11月15日……五、验收时间。乙方提请项目验收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甲方需于2018年1月13日前完成验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项目验收时间推迟,相关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十、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公司向本院提交合同文本载明:《销售合同》约定,“一、合同标的。详见附件一。备注1:本项目报价包含设备、安装、调试、培训及税金费用、强弱电布线及软件定制开发,不含数据迁移、导入导出费用……三、交付时间及地点。1.交货时间:2017年11月13日……五、验收时间。乙方提请项目验收时间为2017年11月25日,甲方需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软件二次研发确保贴合甲方需求,验收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项目验收时间推迟,相关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上述两个合同文本均盖有两家公司公章,融安特公司主张,不清楚为什么会出现两份合同文本,公司只有向法院提交的一份文本,相关经手人案外人薛云已经离职,无法核实具体情况。**公司主张,合同一共签订了4份,最后是融安特公司手中两份,**公司手中两份。双方均认可,该合同文书为融安特公司提供,该合同每页左上角均印有“融安特.智慧档案极致安全”字样。
关于付款,两个合同文本约定相同:“二、合同付款。1.合同总金额为(大写)陆拾肆万柒仟柒佰捌拾玖圆陆角(小写)647789.6元,含产品运输、安装、调试费用,付款方式按下列所述执行:(1)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叁仟捌佰玖拾肆圆捌角(小写323894.8元);(2)产品货到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肆仟叁佰叁拾陆圆捌角捌分(小写194336.88元);(3)项目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玖仟伍佰伍拾柒圆玖角贰分(小写129557.92元)。”
关于质量标准,两个合同文本约定相同:“五、质量标准……5.2软件产品的质量,功能及二次研发……5.2.3乙方根据终端客户需求对软件进行适度二次研发,确保贴合甲方需求,二次研发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软件二次研发产生的项目工期滞后,由甲方负责。”
融安特公司申请证人王某出庭,王某系融安特公司职工,其证明目的为融安特公司做过软件交付工作。王某陈述:“王某在融安特公司工作五年,一直做软件交付工作,但其不做软件开发,只负责现场部署实施。王某于2018年12月4日去的广西玉林,和薛云一起去找的**公司,将对方向融安特公司提出的软件需求入市放在硬件设备上。王某在玉林呆了三天,本来要验收,要签署验收报告,后来出现了一个架体移动的小问题,不是硬件问题,是软件问题。**公司让王某与薛云将毛病处理好再验收。薛云的微信名是“战将”,为信号是“xx282116126”,头像是一个真的小狗。王某去**公司时没有见过***,不知道***是谁。”
“王某认为,软件定制开发的含义是融安特公司给对方提供的软件在标准版的基础上配置和适度开发工作。软件二次开发指的是在标准版产品不满足客户需求的情况下,针对客户的需求,进行的第二次的开发工作。但王某不清楚软件定制开发和二次开发的具体区别。王某认为涉案项目二次开发做了,在沟通上面已经涉及到了二次研发的内容,王某认为都做完了。王某不清楚公司是否还有其他做软件和硬件的人是否去过玉林,这个项目硬件软件的人都不在公司了。”
“王某看过**公司提出的要求,融安特公司答复需要提供一些需求参数,后来没有答复。这些要求是在王某到现场之前提出的,后续是否提出过要求不清楚,融安特公司没有给过王某后续指令。”
关于王某的证言,**公司认为其提交的证据22给的就是参数,有全部详细的参数,证据28就是证人来现场做调研,看一下软件有什么问题,然后进行定制开发。
**公司提交公证处公证的双方往来邮件作为证据。融安特公司主张公司邮件已无法查看。
证据3、4,2017年10月24日,发件人XY(融安特公司销售薛云)向**公司发送邮件,题目为: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档案库房建设项目启动会,会议结果。附件:1PPTX,该附件内容显示:2017.10.24-2017.11.15(23天):交货(备货,物流);2017.11.1-2017.11.30(24天):硬件安装实施;2017.12.30-2018.01.05(6天):甲方验收;2017.11.15-2017.12.30(45天):软件调研、部署安装、调试。
会议纪要:“会议主持:薛云……二、项目章程(会议内容)。1.渠道商合同,已签订……2.要求交付日期为2017年12月23日,渠道商要求11月8日发货。但是根据架体订货周期估算,架体到货时间需延迟到11月15日,同时要求交付时间也进行顺眼,要求完成时间为12月30日……7.项目范围……7.2综合布线、安装调试由我方负责。”
证据5,2017年11月4日,**公司给融安特公司薛云发送邮件,内容包括:“……6.贵公司在玉林地税的软件二次开发过程我方要注意或协议的事宜事项,包括贵方是否调研,调研的时间、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哪些部门。7.我司与你在前期合作要求二次开发的内容,请贵公司给予电子文档或纸质版本的详细内容介绍,以便我司和业主单位协调。”
证据6,2017年11月4日,融安特公司薛云回复**公司证据5邮件,内容包括:“……6.软件的需求调研是项目的一部分,一定会做,具体软件人员到场时间为本月15日(项目启动会里有会议记录,请留意已收邮件)。二次研发是根据终端用户行业特征和你方提供的需求进行(这需要一个过程),具体文档,需要在软件调研完成后,会以纸质技术文档,提交给你方……7.二次研发是我们的诚意,写进合同里,也是我们的合作诚意。融安特会全力支持你们在广西地税的行业规划……”
证据22,2018年1月13日,**公司给融安特公司薛云发送邮件,附件为《玉林实施清单》,包括智慧档案平台等八个文件,具体内容包括:智慧档案平台二次开发和实施要求。一、实施需要收集和确认的资料……二、二次开发需要准备的资源……三、系统尚需改进的问题。
证据28,薛云与**公司周玉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以下内容:
“2018年12月4日……周玉祥:你是什么意思,不行吗,还是什么问题?
薛云:研发那边已经在改了。
2018年12月5日……周玉祥:兄弟,可不可以先硬件,先调试硬件。
薛云:你戳那,他只能先搞他擅长的了,他是研发那过来的。
周玉祥:我不能在这,对吗?硬件设施怎么搞?
……”
除上述邮件外,**公司还举证了大量邮件,证明双方就涉案项目沟通的内容。
2017年12月8日,融安特公司与**公司签署《广西玉林地税局综合档案库房采购项目主设备进场核验清单》(以下简称《核验清单》),**公司负责人周玉祥在该《核验清单》上签字。
**公司在《广西玉林地税局综合档案库房采购项目硬件部分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部分验收报告》)上签章,甲方验收人周玉祥签字。该《部分验收报告》日期处空白。
双方均认可,**公司已支付合同款项518231.68元,该项目没有进行最终验收。融安特公司认为,项目已经全部完成,**公司应付剩余款项,**公司认为项目没有完成软件定制开发等相关工作。
关于剩余款项催要,融安特公司在2019年给**公司发送过催款函,**公司主张,该催款函不是公司的地址发过来,所以**公司没有回复,其他时间主张过合同还有剩余款项未支付。
庭审过程中,融安特公司主张双方合同约定不包括强弱电布线及软件定制开发,认为软件定制开发没有做,软件二次开发做了。**公司认为软件二次开发应该在定制开发的基础上进行。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询问融安特公司是否进行合同完成度鉴定,融安特公司代理人陈述三天内向本院书面回复,不回复视为不申请鉴定,本院未收到融安特公司回复。
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主设备进场核验清单》、验收报告、银行回执、电子邮件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证书,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关于实际履行合同文本的认定,结合**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公证邮件的内容,合同实际履行包括布线等相关内容,且邮件中确认的合同的履行时间与**公司提供合同的履行时间基本一致,故本院认为,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
《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应义务。《销售合同》显示,融安特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强弱电布线及软件定制开发。
融安特公司主张其已经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并未对涉案项目进行最终结算,**公司所举证据显示,双方一直就软件开发、二次研发问题进行协商。融安特公司认为不包括强弱电布线,也无证据证明涉案项目的强弱电布线系融安特公司完成。融安特公司认为合同内容不包括软件定制开发,说明其公司未进行软件定制开发的相关工作,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融安特公司完成了软件定制开发。即使就软件二次开发,结合薛云与周玉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王某的证人证言,就软件部分,截止到2018年12月4日、5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即软件部分融安特公司未按照**公司要求完成相关合同义务。故融安特公司主张已经完成合同全部义务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且融安特公司没有就合同完成度进行鉴定,本院无法核算其已经完成的合同内容具体价值。故融安特公司主张**公司及***支付合同款项及利息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5.58元,由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析鹭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 婕
书 记 员 邓浩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