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19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19日,甘肃省景泰县人,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执行人:甘肃路易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国园乡小坝沟村养殖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16048430B。
被执行人:**全,男,汉族,生于1993年10月18日,甘肃省会宁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路易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1)甘09民终216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甘肃路易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21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路易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02执19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火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