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27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支付货款272090.5元及利息;2、承当垫付诉讼费2872、保全费2070元及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自2021年7月29日起通过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银行账户开户信息、不动产、车辆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委托被执行人居住地区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诉讼中冻结的被执行人在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尚未结算;
五、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相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措施;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 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