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30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宜宾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经营者:**。
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宜宾县**建材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105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8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县**建材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至少履行200000元,并在2022年1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521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