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6064号之三
申请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2AA8L4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思坡镇会诗村6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3005557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三江口片区B-2地块龙湾一号7栋3层(物业编号7-3-1至7-3-27)。
法定代表人:王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申请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190万元。2021年9月2日,申请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达成调解协议。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保全限额减为9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黄咏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