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6064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2AA8L4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思坡镇会诗村6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3005557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三江口片区B-2地块龙湾一号7栋3层(物业编号7-3-1至7-3-27)。 法定代表人:王臻。 申请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申请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190万元。申请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501430181820210001160)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 二、若未能冻结上述银行存款或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咏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