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有限公司、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2财保600号
申请人:东莞市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200号中正大厦1号商业办公楼办公5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779063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084713281738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中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宝路291号2单元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90123038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付丛敏,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申请人东莞市长***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丛敏、***价值2926022.84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为2926022.84元的保单保函。经查实,申请人东莞市长***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预交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东莞市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丛敏、***的银行存款2926022.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