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慧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慧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12民初6117号
原告广州慧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慧扬公司)与被告陈日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敬、被告陈日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慧扬公司、陈日源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对仲裁裁决无异议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前12月平均工资的问题。慧扬公司、陈日源对2019年7月至12月工资数额未发数为53183.27元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2019年9月份工资中是否支付500元节日补贴的问题。《慧扬内部工作规范》明确约定,春节、端午、中秋三大节日均有节日补贴,且春节、端午均已发放500元节日补贴,因此慧扬公司应按该工作规范约定向陈日源支付2019年中秋节补贴500元。慧扬公司主张没有发放该500元,是公司资金经营困难,但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慧扬公司应支付陈日源2019年7月至12月工资总额为53683.27元。对慧扬公司诉请只需向陈日源支付工资为53183.27元,本院不予支持。 解除劳动关系前12月平均工资应按劳动者每月的应发工资进行计算。根据陈日源2019年1月至12月工资单(9月工资应加500元)进行计算,陈日源解除劳动关系前12月平均工资为9913.75元。 二、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首先,陈日源入职慧扬公司处时已年满18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陈日源与慧扬公司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陈日源入职前是大四下学期大学生,已完成学业,正处于投身社会以就业为目的寻找工作阶段。本案中,陈日源是通过网络招聘信息,经慧扬公司面试及审核合格,被该公司按员工录用管理规定入职软件工程师,与学校推荐的社会实践的实习不同,这点可从慧扬公司发给其邮件可看出,虽然双方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但陈日源在工作中为慧扬公司提供劳动,慧扬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即工资。因此,陈日源上述不符合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学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的情形,而是双方建立的是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非通过短期或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勤工俭学或以学习为目的,为补充课堂知识、参与社会实践而进行的没有工资报酬的实习。综上所述,陈日源在《学生实习协议》期间,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特点,故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应为《学生实习协议》起始时间,即双方于2017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慧扬公司诉请与陈日源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请求。陈日源在慧扬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上签名,表明其认可慧扬公司出具该证明内容,即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且以现在证据可以看出陈日源并非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故本院认定慧扬公司应向陈日源支付经济补偿金24784.38元(9913.75×2.5)。 四、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陈日源的入职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结合陈日源离职时间,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折算方法,陈日源2019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5天,陈日源主张其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均为2.5天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陈日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9913.75元,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慧扬公司应支付陈日源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分别为1823.22元(9913.75元÷21.75天×2天×200%)。对慧扬公司只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为1649.43元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陈日源于2014年9月至2018年6月在广东药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四年制本科学习,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显示该校签发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陈日源于2017年下半年在网络上知悉慧扬公司招聘信息,并通过邮件向慧扬公司应聘。2017年10月31日,陈日源收到慧扬公司的面试邀请邮件,该邮件载明:“您好!感谢您对慧扬健康的信赖和支持。恭喜您通过了我们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的简历筛选。现要求您参加我们公司的面试,……慧扬健康期待您的加入!……。”2017年11月13日,陈日源收到慧扬公司的复试邀请邮件,该邮件载明:“您好!感谢您对慧扬健康的信赖与支持。恭喜您通过了我们的软件开发工程师的初步筛选,现邀请您参加我们公司复试……。”2017年11月14日,陈日源收到慧扬公司的录用通知书邮件,该邮件载明:“您应聘本公司软件工程师职位,经面试及审核合格,现依本公司员工录用管理规定发岗位录用意向书,给您提供的岗位信息如下:职位信息:职位:软件工程师……。”2017年12月4日,陈日源与慧扬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约定实习时间自2017年12月4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4日,陈日源与慧扬公司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岗位:软件工程师,合同期限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1日。 慧扬公司主张在签订《员工劳动合同》之前系陈日源在该单位的实习期,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应为《员工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陈日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应为《学生实习协议》的起始时间,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大学生成为劳动者这一主体,而其在此期间按正常员工为慧扬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管理并获得劳动报酬。 慧扬公司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陈日源的上个月工资。庭审中,慧扬公司提交了陈日源2019年1月至12月的工资单,主张陈日源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2019年9月因公司资金紧张全体员工没有发放2019年9月份节假日补贴,故公司应向陈日源支付2019年7月至12月的工资总额为53183.27元。工资单显示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电脑补贴+租房补贴+节日补贴+奖金。陈日源主张工资单中的2019年9月工资单,该月中秋节应有节日补贴500元,公司制作的工资单上少了节日补贴500未发,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是9913.75元,应以9913.75元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上述工资53183.27元还应加上500元。 陈日源离职时间是2019年12月31日。陈日源主张系因公司拖欠长达6个月以上的工资而向其递交离职申请,离职时用人单位确认是双方协商一致,并没有说明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由于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的过错行为,应当向陈日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交《离职证明》证明。《离职证明》载明:“陈日源先生于****年**月**日入职本公司,离职前工作岗位为软件工程师。经双方协商一致,陈日源先生于****年**月**日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慧扬公司主张系陈日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提交《员工离职交接表》、《员工离职申请表》拟证明陈日源离职原因。《员工离职交接表》载明离职原因为“个人申请辞去工作职务”,《员工离职申请表》载明离职原因为“无”。 陈日源主张2019年应享年休天数为5天,未休年休假天数分别为2.5天,并提交OA系统未休年休假截图拟予证明,该截图载明陈日源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天数分别为2.5天,故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是1823.22元。慧扬公司对OA系统未休年休假截图三性不予确认,离职后该系统已对其清零,但主张陈日源2019年应享年休天数分别为2天,未休年休假天数分别为2天,并提交考勤记录拟予以证明。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广州慧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陈日源支付2758.85元报销款; 二、原告广州慧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日源2017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广州慧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陈日源支付工资53683.27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广州慧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陈日源支付经济补偿金24784.38元;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广州慧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陈日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823.22元; 六、驳回原告广州慧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慧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强
书记员 钟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