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慧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众智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41809号
原告:北京众智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丰裕写字楼D座一层113室。
法定代表人:方学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怡,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茅岗村坑田大街32号广州鱼珠智谷E-PARK创意园区C03号。
法定代表人:巫涤峰。
原告北京众智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众智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众智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众智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众智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祎  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罗文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