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嘉宝莉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嘉宝莉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通园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1513号

原告:广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644号(巨大创意产业园)11栋601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BTJ7T。

法定代表人:李赉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斌,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芷君,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通园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深圳路西一段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35868644N。

法定代表人:冯顺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刚,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广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通园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登记为(2021)川0681诉前调461号,经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立案受理为(2021)川0681民初1513号。2021年5月19日,原告***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91元,由原告广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冷北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