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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嘉宝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碧海蓝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1312号
本院在审理广州嘉宝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碧海蓝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嘉宝莉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嘉宝莉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原告广州嘉宝莉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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