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229号
原告:广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644号(巨大创意产业园)11栋601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BTJ7T。
法定代表人:李赉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斌,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芷君,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孖塘南街一巷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80308982。
法定代表人:乔大为。
原告广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学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靖怡
书 记 员 叶丽仪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