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嘉宝莉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嘉宝莉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乔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229号

原告:广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644号(巨大创意产业园)11栋601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BTJ7T。

法定代表人:李赉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斌,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芷君,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孖塘南街一巷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80308982。

法定代表人:乔大为。

原告广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学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靖怡

书 记 员 叶丽仪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