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民初5197号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0657407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荣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撤回起诉,被告愿意支付原告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9.99元,由被告**负担(已支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