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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民初5197号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0657407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荣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撤回起诉,被告愿意支付原告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9.99元,由被告**负担(已支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