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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1民初3356号 原告: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庙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799153015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琴台街道三里河转盘西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5162743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