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222民初3145号
原告:***,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尧山镇下坪村五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0657407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2024年2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