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24执13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尧山镇下坪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顶山市鲁山县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雪峰山生态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工业集中区红花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雪峰山生态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1224执40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雪峰山生态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062400元、利息196733元,共计1259133元,并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6132元、执行费1515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224执13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