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22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国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公安局公安胡同**。
法定代表人:史臣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淇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淇县*****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玉保,该村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国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淇县*****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622执7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俊英
审判员 段绍光
审判员 李文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