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303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易远保,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街办梁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易远保与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鄂0303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易远保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易远保借款5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申请执行费658元,由***、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易远保送达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易远保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鄂C×××××号的车辆,但因未查控到该车辆实物,故本案暂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存款、有价证券、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十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易远保。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