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03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湾区汉江街办梁家沟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0303民初3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99000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申请执行费6211元,案件受理费3575元,保全费2670元,担保函费500元由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财产线索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在竹山县上庸镇人民政府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本院向竹山县上庸镇人民政府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竹山县上庸镇人民政府对该协助执行事项提出异议,故该工程款本案暂无法处置。
2.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250.65元、***5751.01元、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39970.33元,上述款项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鄂C×××**、***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鄂C×××**的车辆。但因未查控到车辆实物,本案暂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存款、有价证券、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十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向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5.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79971.99元,剩余款项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