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03民初3244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申请诉讼保全。
被申请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湾区汉江街办梁家沟村村委会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
被申请人:***,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3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楚园丰园林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30000元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资金及债权(具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内容和期限以相应法律文书确定为准)。
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廖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