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陵城区分公司与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24执保240号
申请人: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85868266W,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陵城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C7B9GCT,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商洪良,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720154L,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陵城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陵城区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陵城区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