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夏道刚、江苏天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25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经济开发区苏源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子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治中,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天虹顺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经济开发区新城家园物管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江苏天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幸福路南侧安康路西侧标准厂房C区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江苏天虹顺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终4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