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西格玛电气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24执20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85868266W,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西格玛电气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870379733,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西格玛电气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324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河北西格玛电气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192650元及利息(以19265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因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5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9年5月21日,依法通过司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9月19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对其的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