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翠华

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法定代表人:杨坤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2020)皖0304民初1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316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还款及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3月9日通过法院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峰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常 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军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