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26民初18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被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被告: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