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四川蓝彦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9执复33号
复议申请人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西顶峰公司)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执异77号执行裁定,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执行过程中由异议人提出,而江西顶峰公司在执行完毕后,法律文书被撤销,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该院作出(2020)川0903执异77号执行裁定,驳回江西顶峰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执异77号执行裁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裁定撤销,并发回重新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执异77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玲 审判员  谭生斌 审判员  蒋立文
书记员  彭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