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聂采强、四川蓝彦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903执异77号
异议人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与聂采强、四川蓝彦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执行过程中由异议人提出,而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在执行完毕后,法律文书被撤销,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战 审判员 陈 晓 审判员 唐晓凰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