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6131号
原告: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水韵芝阳6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51138115E。
法定代表人:胡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8)闽0582民初16094号原告***诉被告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闽0582民初1609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蔡尚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