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320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莉娟,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原称江西顶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水韵芝阳6幢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8751138115E。
法定代表人:胡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勋,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珊,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游县发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学府东路38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5032256730390XJ。
法定代表人:陈金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晃,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云,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顶峰集团有限公司、仙游县发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计105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黄慧连
人民陪审员  彭素贞
人民陪审员  张建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