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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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7812号
原告:东阳市***日新水泥店,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三联村马墅。
经营者:侯日新,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三联村马墅。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金华市正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雅高村沈店自然村沈店39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飞。
被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东阳市***日新水泥店与被告***、金华市正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东阳市***日新水泥店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日新水泥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日新水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日新水泥店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